| 索 引 号: | 230600/2020-0000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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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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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0-06-02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 关 键 词: | 协议司法确认 |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精神,加强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切实发挥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从风险源头预防到矛盾纠纷前端解决,再到诉讼终局裁判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将审判触角向诉前、向基层延伸,更好的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特邀调解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结合本院相关制度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诉前联动机制,推动诉前调解工作的有利进行。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诉前调解是指对经审查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当事人主动要求或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立案前委派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基层法院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案件调裁分流工作。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或者由立案法官兼任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将案件导入多元调解;
(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四)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
(五)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
(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程序分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给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调解:
(一)家事类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消费者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类纠纷;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五)劳务纠纷;
(六)物业服务类纠纷;
(七)供用水、电、气、热力纠纷;
(八)小额债务类纠纷,各院可根据情况对涉案金额进行限定。
(九)涉政府及辖区大企业的民事纠纷;
(十)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向当事人发放《先行调解告知书》,向当事人释明先行调解的特点、人员、法律效力,自愿调解的原则、诉讼费减免规定等相关事宜,结合纠纷性质引导 当事人先行调解。
当事人同意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的,立案法官应指导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选择驻院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应当于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2日内将案件移交驻院调解室。
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应于当事人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交申请的特邀调解组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建立“电子+人工”的案件程序分流模式,由程序分流员按照以下规定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一)标的额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时由电脑自动识别为简单案件,立案系统自动推荐委派调解程序进行处理,调解不成的通过速裁程序处理。
(二)除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外,家事类、物业供暖、交通事故、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信用卡、劳务合同纠纷等八类案件,由电脑系统根据设定的条件自动识别案件的繁简情况,简单案件由立案系统自动推荐委派调解程序进行处理,调解不成的通过速裁程序处理。复杂案件由立案系统自动推荐后端审判程序处理。
(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类案件,立案时由电脑自动识别为简单案件,自动推荐速裁程序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租赁、承揽、居间、追偿权等其他纠纷,由程序分流员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对是否适宜纳入多元调解和速裁程序进行人工识别。认为适宜速裁的,适用简易程序分配给专职速裁法官(调解法官)办理。
第七条 基层法院应当主动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员驻院调解室。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一步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引入更多行业协会、各领域专业人士加入纠纷化解工作。
第八条 基层法院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和行业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持续推进律师调解全覆盖工作。完善律师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模式,推动已建立对接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深入开展委派和委托调解工作。
第九条 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
(二)调解过程中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被告释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三)适用要素式审判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四)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
(五)调解不成案件的争议焦点整理;
(六)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第十条 专职调解法官应当加强对特邀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对特邀调解人员、特邀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予以事先审查。
第十一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法院应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可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
(二)即时履行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或调解书,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立案后由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按当事人申请撤诉处理。
当事人不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后由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十二条 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协议司法确认裁定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诉讼费减半收取,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三条 委派调解不成的案件,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被告到庭参与调解程序,调解未果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普通案件,立案后直接转入速裁程序。
(二)可能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因欠费欠款引发的、原告同一的物业供暖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劳务合同纠纷等,被告虽未到庭参与多元调解程序,但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在立案后转入速裁程序集中审理。
(三)被告送达困难,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经程序分流员审核同意后,立案移转审判庭。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如遇案情复杂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调解员以书面形式报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委派调解的期限自案件正式分案后发送调解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拒绝立案前委派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实施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为准。
庆中法发[2020] 6号 推动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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