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600/2019-0000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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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办法、1个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庆政规[2019]10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08-08 | 成文日期: | 2019-08-05 |
| 关 键 词: | 电子印章;发放;管理 | ||
大庆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电子证照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系统,是指由市政府统一集中建设,提供电子证照的查询、验证、展示和证照信息提取等服务,联接各类电子证照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的综合软件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签发机构,是指依据职能制作、签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使用机构,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电子证照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互认互通、同等效力、优先使用、利企便民、安全可靠”原则。
各县区统一使用市级电子证照区端,原则上不再单独建立电子证照系统。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全市电子证照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电子证照系统,制定电子证照规范,统筹、管理全市电子证照目录,承担电子证照系统的数据保存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类电子证照目录的编制,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等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统筹本县区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电子证照应当存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数据库,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为电子证照的签发机构、使用机构、持证主体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第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制作、签发电子证照,并负责本部门电子证照及其目录的信息采集、管理、变更、注销等维护工作。
第八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系统与市电子证照系统对接,通过调用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据职能合法合规使用电子证照。
第九条 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应当如实向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机构提交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可以将其作为法定办事依据。
第二章 电子证照的制证与签发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标识、颁发机构、证照类型、持证主体、生效时间、证照类型等信息,并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电子证照目录,由综合管理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审核确认本机构签发的电子证照信息,保证电子证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原则,采集证照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制发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市电子证照系统,归集入库的数据应当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一致。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办理业务中产生的纸质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应当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
第十四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电子证照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既有纸质证照逐步实行电子化。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电子化的证照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第十五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签发、更新或者废止电子证照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通知综合管理部门及市营商部门。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照的签发、更新或者废止。
第十六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对电子证照进行电子签名、签章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电子证照的应用与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优先使用电子证照,对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获得的电子证照不再要求电子证照持证主体提供纸质证照。
第十八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依据职能在用证清单范围内使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应当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符合应用场景且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核验的,持证主体可以通过移动端单独出示电子证照,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等。
第二十条 实名认证后的持证主体,可以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或者手机移动客户端,查阅其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为实名认证的持证主体提供电子证照到期提醒的信息推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应当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获得有效的电子证照及存档副本。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将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作为电子证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持证主体及其他社会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电子证照签发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注销、更新、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日志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保障市电子证照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电子证照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市电子证照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不得侵害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申请人、持证主体身份进行认证,保证身份信息真实可信。
第二十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流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电子证照应用障碍。
第二十九条 新建涉及行政许可、备案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信息系统,未明确电子证照签发、使用和共享等建设内容的,综合管理部门不予评审。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以及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涉及电子证照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涉及电子证照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省级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单位使用市电子证照系统的,系统使用过程中的电子证照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