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0600/2023-00007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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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庆市用电负荷接入报装规范的通知 | ||
文 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8月15日 | 成文日期: | 2023-08-15 |
关 键 词: | 充电桩,验收标准 |
关于印发大庆市用电负荷
接入报装规范的通知
高新区、各县区、经开区发改部门,国网大庆供电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庆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庆环组发〔2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为客户提供合理报装容量的参考建议,有效避免超出合理需求的过度报装行为,提升用户电力“获得感”,特制定用电负荷接入报装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大庆市用电负荷接入报装规范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大庆市用电负荷接入报装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庆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庆环组发〔2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科学配置电力资源,规范报装程序,方便电力用户,提升用户电力“获得感”,特制定本报装规范。
一、居民电力用户
(一)基本原则。对于社区居民电力用户,报装容量参照《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2018)执行;对于零散居民电力用户,报装容量按照每户10kW确定(附表1)。
(二)报装规范。对于申请单相用电的用户,当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40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30W/m2~40W/m2计算用电负荷,供电方式可按三相配置。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380V三相电源供电。
二、低压非居民电力用户
(一)基本原则。对于低压非居民电力用户,报装容量应不超过其用电设备额定容量(kW)的总和。
(二)报装规范。对于报装容量在50kW及以下的用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装容量在160kW及以下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直接受理其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在受理申请后,应协助用户合理确定报装容量,用户应积极予以配合。设备未安装至现场的,在确认用户提供购买凭证后,该设备容量可计入报装容量。
三、居民住宅小区
(一)基本原则。对于居民住宅小区,报装容量参照《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2018)、《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专项行动计划及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黑发改电力函〔2022〕150号)和《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程》执行;居民住宅小区用电负荷主要包括住宅用电负荷、公建设施用电负荷、配套商业用房用电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用电负荷。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同时满足应急照明、电梯和消防设施等用电设施要求。高层住宅小区应采用环网、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其余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采用环网、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二)报装规范。公用建筑和配套商业用房用电负荷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照90W/m2~150W/m2计算。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汽车快充装置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除电动汽车快速充电专用区域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其他车位宜按慢充方式计算用电负荷,每个充电桩按8kW计算,并适度考虑电动汽车发展的用电容量和配电设施需求。居民住宅小区的住宅用电总负荷的计算应采用需用系数法计算(附表2)。
四、高压电力用户
(一)基本原则。高压电力用户应采用需用系数法、用电负荷密度法等方法合理测算报装容量(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新增电力用户(含增容用户)分路负荷采集及控制接入要与受电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投运。
(二)报装规范。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10MVA时(含10MVA),宜采用10kV供电;采用20kV供电时,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20MVA(含20MVA);无20kV、35kV电压等级的,10kV电压等级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为50kVA至20MVA。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MVA~40MVA时,宜采用35kV供电。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20MVA~100MVA时,宜采用110kV供电;采用66kV供电时,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5MVA~40MVA。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00MVA及以上,宜采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当单回路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可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采用多回路供电。其中报装容量在500kW及以上的,供电企业应在受理其申请后,协助用户复核报装容量,确保科学合理。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接入工程可按本期、近期(1-5年内)报装容量一次性建设到位,受电工程可按项目进度分期建设。
五、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用户
(一)基本原则。接入配电网的微电网应满足《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调试与验收标准》(GB/T51338)相关规定,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应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NB/T32015)相关规定,10kV及以上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用户应具备向电网提供无功支撑的服务,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二)报装规范。分布式电源装机容量/微电网联络线交换功率在8kW及以下时,可接入220V电网。联络线交换功率在8kW~400kW时,可接入380V电网。联络线交换功率在400kW~6MW时,可接入10kV电网。联络线交换功率在6MW~50MW以上时,可接入35kV及以上电网。
六、充换电设施用户
(一)基本原则。充换电设施报装容量应遵循相关技术要求。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专项行动计划及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黑发改电力函〔2022〕15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装规范。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换电设施装见容量在10~50kW(含10kW)时,应采用低压公用线路供电;在50~100kW(含50kW)时,应直接接入低压母线。充换电设施装见容量在100kW以上时,应接入10kV及以上电网。其中充换电设施装见容量小于3MW,可采用高压公用线路供电,容量大于5MW,可采用高压专用线路供电。分散安装的充电桩额定容量不宜大于7kW,宜采用单相220V接入。
七、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用电报装容量。电力用户送电后一年内最大负荷原则上应达到报装容量的60%,最大负荷以供电企业安装在用户侧的计量装置记录为准。如未满足上述要求,高压电力用户在最大负荷达到60%前,原则上不得办理增容等业务;低压电力用户应无条件释放多占容量。对恶意虚报用电容量、侵占电网资源的企业,供电企业要及时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会同供电企业进行约谈。
(二)持续优化电力服务。供电企业应常态化开展负荷预测,推动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以用电需求为导向,逐步强大电网承载能力。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指导电力用户合理确定报装容量。要主动向社会公布营业区内报装服务电话、线上业务平台操作方式,接受电力用户咨询。
(三)加强监督指导。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用电报装行为的监督指导力度,指导供电企业不断创新电力营商环境服务举措,持续规范用电负荷接入,助力优化全市用电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