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600/2022-00006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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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印发《大庆市关于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庆发改联函[2022]3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年8月8日 | 成文日期: | 2022-08-08 |
| 关 键 词: | 充电桩,规划 | ||
关于印发《大庆市关于加快提升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专项行动计划>及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黑发改电力函〔2022〕150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庆市关于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大庆市关于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
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
2.大庆市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改造行动计划表
2022年8月1日
附件1
大庆市关于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落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专项行动计划>及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黑发改电力函〔2022〕150号)要求,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部署,围绕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加快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努力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着力构建布局均衡、适度超前、便捷高效、管理规范、覆盖全城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前,全市力争公共充电设施终端数量达到200个以上,公共充电站数量达到2个以上。到2023年,全市力争公共充电设施终端数量达到800个以上、公共充电站数量达到5个以上。到2025年,全市力争公(专)用充电设施终端数量达到3300个以上、公共充电站数量达到10个以上,每个县城区至少建成1个公共充电站,市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终端全覆盖,基本建成市内公共充电网络,满足超过2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标准。
将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规程,明确各类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要依法监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1.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按比例配建公共充电车位。2022年年底前,制定全市城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细化安装条件和落地措施,明确改造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推进时序。力争到2023年,全市城区既有居住小区新增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终端数量100个以上;到2025年,全市既有居住小区新增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终端数量500个以上。(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负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配合)
2.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对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居住社区管理单位负责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3.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允许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灵活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分时共享”“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局、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配合)
4.开展“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到2023年12月末,各县区和高新区至少完成1个居住社区公用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项目。选择电动汽车较多或充电需求较强烈的居住社区,且具备社区意愿、车位条件、电力容量、消防设施、安全保障、安全数据互联互通等条件的,每个居住社区建设2个及以上公共充电桩。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保证用户安装自用充电桩畅通无障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城市发展集团、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配合)
(三)优化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
重点在公交枢纽、客运站、机场等公共区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办公类建筑、大型商场等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配建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公用充电设施。力争到2025年,全市城区新增公用、专用充电站数量10个以上、充电设施终端数量3300个以上,实现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平均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市交通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发展集团、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配合)
(四)补齐县城和乡镇充电基础设施短板。
结合乡村振兴和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关要求,依据各县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加快补齐县城和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短板。优先在党政办公、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所等区域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力争到2023年,各县区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3个充电桩以上);到2025年,全市各乡镇至少建设运营2个以上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配合)
(五)提升单位内部充电保障能力。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要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求。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力争到2025年,全市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等内部,规划新建充电设施终端数量100个以上,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比例不低于10%。(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牵头,市城市发展集团、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配合)
(六)促进充电设施信息互联互通。
全市公共充电设施以及客运、公交等专用充电设施,须有序接入黑龙江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并同步做好平台数据实时更新。力争到2022年底,接入平台公(专)用充电终端数量达到400个以上。加快推进各充电运营企业自主平台与全省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广应用“龙江e充”APP,方便电动车主找桩、充电、结算,实现充电信息共享和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互联互通,加快落实充电车辆减免停车费等惠民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配合)
(七)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
落实执行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要加强充电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纳入消防监督范围的配套供电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和国网大庆供电公司按职能分别负责)
(八)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
1.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网大庆供电公司负责)
2.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通过提醒告诫、价格巡查等方式,强化对转供电主体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不合理加价等违法问题。(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配合)
(九)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做好奖补资金拨付工作。鼓励各级政府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以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统筹优化布局,优先利用存量公共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场站,应加强论证。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有关内容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发展集团、国网大庆供电公司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交通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支队、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城市发展集团、国网大庆供电公司等单位,建立我市提升充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为日常重点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强化居住社区责任。各居住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责任,不得阻挠用户建设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要畅通居民诉求渠道,协调解决建设有关问题。对拒不配合的,经主管部门查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对独立占地的大型集中充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并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程序,非独立占地的分散分布式充电设施无需备案。在个人停车位、居住小区、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四)提供配套电源保障。电网企业要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的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施标准,做好电网增容服务,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
(五)强化督导落实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四个体系建设,建立提升充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工作台账,落实年度建设目标,及时跟踪分析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
附件2: | |||||||
大庆市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改造行动计划表 | |||||||
负责部门 | 工作任务 | 工作目标 | 推进时序 |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各县区政府 | 对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 | 结合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对符合安装条件的每个居住社区建设2个及以上公共充电桩,力争到2025年,全市既有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 符合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覆盖率达到5%以上。 | 符合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覆盖率达到30%以上。 | 符合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覆盖率达到50%以上。 | 符合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 |
关于印发《大庆市关于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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