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0600/2021-00015 | 主题分类: | |
---|---|---|---|
标 题: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部分离退休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采暖费补贴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 ||
文 号: | 庆政办规[2021]14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09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关 键 词: | 住所承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部分离退休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采暖费补贴管理办法》《大庆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大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大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以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为顺序,按照邮寄通讯地址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实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依法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
经营场所禁止登记经营的区域或限定性条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梳理,报请市政府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
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载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使用证明。
承诺书样本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的地址信息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并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后加注“申报承诺”字样。
第八条 不选择自主申报承诺或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要求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按一般程序办理,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立市场主体的;
(三)因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