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0600/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标 题: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已明确告知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流程,并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信用修复包括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 | ||
文 号: | 庆市监[2023]336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9月15日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关 键 词: | 信用修复指南 信用修复对象、条件、流程、文书、受理窗口的电话及地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明确告知)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流程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监管业务科室:
现将《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业务工作程序规范》,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指南,具体如下。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信用修复的对象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处罚信息的当事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1.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的行政处罚仅受到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注: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明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减轻、从轻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2.大庆市其他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由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负责,修复信息由部门间进行数据交换。法律法规或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信用修复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等方式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线下信用修复受理机构,见附表1)。
线上信用修复申请网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http://gsxt.hlj.gov.cn/index.jspx(线上操作方法详情,见附表2)
(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1.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由作出列入决定或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网上或现场申请信用修复的,查实后做出决定。
2.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具体情形,分别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核查,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并提出经办机构意见。经办机构意见不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办机构意见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同意修复的,作出同意修复决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云平台中仍保留列入移出记录。
3.市场主体申请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办人员对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申请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市场主体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填报《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修复或不予修复决定。同意修复的,通过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七、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大庆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受理窗口
2.线上、线下办理操作流程
附件1
大庆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受理窗口 | |||
序号 | 单位 | 线下办理地址 | 咨询电话 |
以下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解除经营异常状态 | |||
1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庆市萨尔图区晚报大街1号 | 6186486 |
2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庆市萨尔图区经八街253号 | 6368158 |
3 | 萨尔图区市场监管局 | 萨尔图区政府603 | 4680526 |
4 | 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信用办公室 | 让胡路区北星路21号313.314室 | 2750523、2750524 |
5 | 让胡路区龙岗市场监督管理所 | 让胡路区玉门街184号一楼 | 2750599 |
6 | 让胡路区西宾市场监督管理所 | 让胡路区北星路21号205室 | 2750525 |
7 | 龙凤区市场监管局 | 龙凤区行政服务大厅C09、C10窗口 | 6538762 |
8 | 龙凤区市场监管局 | 龙凤区万峰路18号203室公平交易室 | 6243709 |
9 | 红岗区市场监管局 | 红岗区张铁匠二街市场监督管理局210室 | 4512358 |
10 | 红岗区市场监管局红岗市场监督管理所 | 红岗区萨大中路北74号 | 4199773 |
11 | 红岗区市场监管局八百垧市场监督管理所 | 红岗区八百垧南二街大庆油田铁人医院北侧130米 | 4894591 |
12 | 红岗区市场监管局杏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 红岗区杏树岗镇政府 | 2799161 |
13 | 红岗区市场监管局图强市场监督管理所 | 红岗区二厂超市二楼 | 5295611 |
14 | 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察室 | 大同区政府公寓楼410室 | 8199309 |
15 | 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同所 | 大同区政府公寓楼519室 | 8199307 |
16 | 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平所 | 大同区政府公寓楼521室 | 6276315 |
17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高新区管委会231房间 | 8187993 |
18 | 经开区分局 | 大庆市经开区管委会305房间 | 5053718 |
19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信用监管股 | 8528088 |
20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所 | 肇州县肇州镇南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 8522758 |
21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城所 | 肇州县肇州镇北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 8522758 |
22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所 | 肇州县肇州镇城郊市场监督管理所 | 8522758 |
23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沟所 | 肇州县朝阳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4395221 |
24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乐所 | 肇州县丰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8610212 |
25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井所 | 肇州县二井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8551716 |
26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城所 | 肇州县兴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8637345 |
27 |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乐所 | 肇州县永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8640124 |
38 | 肇源县信用监管股 | 肇源县市场监管局三楼信用监管股 | 8241711 |
28 | 肇源县东城所 | 肇源县市场监管局东城所 | 8241720 |
29 | 肇源县城关所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所 | 8241708 |
30 | 肇源县新站所 | 肇源县新站镇工商楼院内 | 8418375 |
31 | 肇源县头台所 | 肇源县头台镇市场监管所 | 15734667567 |
32 | 肇源县古恰所 | 肇源县古恰市场监督管理所 | 13351849311 |
33 | 肇源县茂兴所 | 肇源县茂兴镇市场院内 | 8440480 |
34 | 肇源县西城所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西城所办公室 | 8241721 |
35 | 肇源县古龙 | 肇源县古龙镇乾程家苑 | 15504590996 |
36 | 肇源县二站 | 肇源县二站镇卫生院道南 | 8471315 |
37 | 肇源县三站 | 肇源县三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8329076 |
38 | 林甸县市场局企业监督管理股 | 林甸县林甸镇花园街南二段路东 | 3317023 |
39 | 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 | 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信用与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 | 3430706 |
40 | 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股 | 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价格监督检查股 | 3430866 |
41 | 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 | 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 | 3430723 |
注:1.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所)申请信用修复。
2.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附件2
一、线上办理
£ 进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
址:http://gsxt.hlj.gov.cn/index.jspx
£ 选择企业信息填报
£ 输入对应信息后进入系统(注:若首次登录需要先进 行企业联络员注册)
£ 点击“信用信息修复”(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为
例)
£ 选择“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选择“列入文号”
选择“修复日期”
£ 点击“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文件下载并填写后生成图片格式或PDF 格式
£ 填写后点击对应文件前的方块打勾并点击“上传”按钮上传对应图片或 PDF
£ 点击“信用修复记录”,可查看办理进度及结果。
2.信用修复申请(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为例)
![]() |
![]() |
3.信用修复结果查询
二、线下办理
请下载“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若由委托人办理,需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填写,携带信用修复 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见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线下办理信用修复。
附件:《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授权委托书
(仅供参考)》
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 |||||||
住 所 (经营场所) | |||||||
联系电话 | |||||||
登记/发证机关 | |||||||
申请信用修复 的
事
项 | □经营异常名录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 1. 行政处罚信息 2.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日期 | ||||||
申 请 事 实 和 理 由 | |||||||
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
2.申请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为可选项,可视情况单选或者多选
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市场主体 )郑重承诺:
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个体工商户无公章签字即可。)
现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 ) 全权负责本公司的(£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修复 £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事项。
受委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个体工商户无公章签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