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0600/2022-0000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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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大庆市确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文 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28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关 键 词: | 确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市直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依据 (**法律第**条+具体内容) | 涉及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哪些事项需要开具证明) | 索要证明单位 | 出具证明单位 | 开具证明所需材料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是/否) |
1 | 道路运输许可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大庆市交通局 |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4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6 信用承诺书 | 是 |
2 | 清税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由所管辖的税务机关出具 | 否 | ||
3 | 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证明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 | 否 | ||
4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市场监管部门 | 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否 | ||
5 | 身份证明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2 贷款受理所需材料 | 个人贷款业务、借款人变更业务、共有权人变更业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局 | 身份证及户口簿 | 否 |
6 | 婚姻状况证明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2 贷款受理所需材料 | 个人贷款业务、借款人变更业务、共有权人变更业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民政局、法院 | 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生效证明、送达回证 | 否 |
7 | 首付款证明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2 贷款受理所需材料 | 个人贷款业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开发商 | 增值税发票 | 否 |
8 | 贷款用途证明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2 贷款受理所需材料 | 个人贷款业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开发商、不动产 | 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 | 否 |
9 | 异地缴存证明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3.2 贷款受理所需材料 | 异地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异地市公积金中心 | 职工缴存使用证明 | 否 |
10 |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灵活就业人员银行卡的开户银行 | 否 | |
11 | 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 |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第二十八条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机关 医院 公证处 法院 | 否 | |
12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的债务关系变更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贷款银行 | 否 | |
13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第十七条第九款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缴存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否 | |
14 |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5.6.1“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机关 缴存单位 | 否 | |
15 | 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 | 否 |
16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共同开具 | 按出具单位要求提供 | 是 |
17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身份证、驾驶证 | 否 |
1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身份证、驾驶证 | 否 |
19 | 最近3个连续计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巡游/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身份证、驾驶证 | 否 |
20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按出具单位要求提供 | 否 |
21 | 维修场地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按出具单位要求提供 | 否 |
22 | 经营场所、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按出具单位要求提供 | 否 |
2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42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非经营性)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按出具单位要求提供 | 否 |
24 | 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 |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 属地公安机关 | 身份证 | 否 |
25 | 工作资历证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 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 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 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大庆市科学技术局 |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 位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 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否 |
26 | 最高学位(学 历)证书或相 关批准文书、 职业资格证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 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 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大庆市科学技术局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 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 | 否 |
27 | 无犯罪记录证 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 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 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 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 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 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 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 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大庆市科学技术局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 6 个月内。 | 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 | 否 |
28 | 体检证明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 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 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 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 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大庆市科学技术局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 6 个月内。 | 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 否 |
29 |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证明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民政部门 | 业务主管单位 |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要求 | 否 |
30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信托文件;(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指责的民政部门制定的窗口受理。 | 慈善信托备案 | 民政部门 | 银行 | 根据银行要求 | 否 |
31 | 信托财产交付证明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信托文件;(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受托人提交履行备案指责的民政部门制定的窗口受理。 | 慈善信托备案 | 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信托公司 | 否 | |
32 |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各县区计划生育部门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33 | 无子女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各县区计划生育部门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34 | 不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各县区计划生育部门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35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和社区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36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37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38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收养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39 |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40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三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四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 大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港澳台公证机构;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41 | 死亡证明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遗体火化 | 各殡仪馆 | 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 由出具证明单位要求 | 否 |
42 | 申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批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业务主管单位 |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 否 |
43 | 申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按会计事务所相关要求 | 否 |
44 | 申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社会组织出具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产权所有人 | 不动产证明;租赁合同 | 否 |
45 | 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法人变更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按会计事务所相关要求 | 否 |
46 | 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社会团体注销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按会计事务所相关要求 | 否 |
47 | 申办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业务主管单位 |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 否 |
48 | 申办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按会计事务所相关要求 | 否 |
49 | 申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社会组织出具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产权所有人 | 不动产证明;租赁合同 | 否 |
50 | 申请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民办非企业法人变更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按会计事务所相关要求 | 否 |
51 | 申请民办非企业注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法人注销 | 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按会计事务所相关要求 | 否 |
52 |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53 | 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12月31日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执业兽医备案 |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54 | 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验收审批 |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 医疗机构 | 无 | 否 |
55 | 测绘机构出具水域、滩涂界至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的申请表要求: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 一、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 测绘机构 | 无 | 否 |
56 | 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人社局 | 验资机构 | 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 是 |
57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七条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人社局 | 申请企业 | 租赁合同、房主产权证复印件 | 否 |
58 | 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 | 市人社局 | 企业 | 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否 |
59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 | 市人社局 | 医院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否 |
60 |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9号)第一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3名及以上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专职人员。一般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等情况,皆视同满足该条件;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 | 人社局 | 相应职业资格证、从业人员培训证出具证明单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出具证明单位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经历出具证明单位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是 | |
61 | ①公安部门证明;②本人档案及人社行政部门审批认定手续;③任免机关文件或任职资格审批表的。 | 《黑龙江省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黑人社发〔2017〕4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任职信息的需要提供任免机关文件或任职资格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 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变更(关键信息)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人社行政部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 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 否 |
62 | 参保单位撤销编制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 《黑龙江省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黑人社发〔2017〕4 号)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 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办理暂停缴费业务,30 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注销 | 社保经办机构 | 编制管理部门 | 单位介绍信 | 否 |
63 | 死亡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社保经办机构 | 诊疗机构、殡仪馆或公安部门 | 无 | 否 |
64 | 3.门诊、住院票据(门诊:1.报销审核单 2.门诊票据 3.处方。住院:1.报销审核单 2.住院票据 3.出院证 4.结算清单)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5-4)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社保经办机构 | 诊疗机构 | 无 | 否 |
65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二项。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户籍部门 | 无 | 否 |
66 |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 丧葬补助金申领(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 社保经办机构 | 诊疗机构、殡仪馆或公安部门 | 无 | 否 |
67 | 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享受待遇证明 |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2016年11月印发)5.9养老离退休人员清账:所需资料第三条,多重养老关系清理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重复享受待遇人员提供) | 社保经办机构 | 对方社保 | 身份证 | 否 |
68 | 1.服刑人员提供刑满释放通知书或假释证明等;2.停发人员提供生存认证材料;3.重复享受待遇人员保留本机构的,提供重复地社保部门退保或返款手续。 | 1)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社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得基本养老金调整;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第三章;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第二章第十条,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表示为注销户籍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人员;民政部门家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有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 退休人员恢复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社保经办机构 | 1)司法部门;2)退休人员所在单位;3)重复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 身份证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否 |
69 | 具备以下要件之一:1.措施处罚终止手续;2.人社养老保险科出具的待遇审批表;3.生存认证证明(单位出具);4.被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工资(离退休费)待遇审批表。 | 1)《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第二章,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表示为注销户籍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人员;民政部门家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有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第三章;3))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社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得基本养老金调整。 | 退休人员恢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社保经办机构 | 1)纪检部门;2)人社行政部门;3)退休人员所在单位;4)司法部门。 | 身份证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否 |
70 | 具备以下要件之一:1.服刑的提供:拘留或判刑手续;2.失联人员:生存认证无法联系证明(单位出具)。 | 1)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社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得基本养老金调整;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第二章第十条,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表示为注销户籍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人员;民政部门家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有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第三章。 | 退休人员暂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社保经办机构 | 1)司法部门;2)所在单位或法院;3)人社行政部门。 | 身份证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否 |
71 | 重复缴费账户或相关证明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1第三条“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社保经办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居民身份证 | 否 |
72 | 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原始档案或企业养老保险原始卡片等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个人企业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差别较大时)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机关 | 居民身份证 | 否 |
73 | 补缴三年以上的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补缴审批表 |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业务补费的通知》“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3年以上的漏报、断保职工的参工日期、参保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应补费属期的认定”。 | 企业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社保经办机构 | 人社行政部门 | 居民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否 |
74 |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或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转让证明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第三十二条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 废旧放射源生产厂家 | 无 | 是 |
75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市委统战部 | 县区统战部 | —— | 是 |
76 | 资金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市委统战部 | 银行开户行 | —— | 否 |
77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审批 | 市委统战部 | 县区统战部 | —— | 是 |
78 | 同意使用的证明 | 《宗教事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六)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证明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市委统战部 | 场所提供方 | —— | 否 |
79 | 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 《宗教事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九条(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市委统战部 | 银行提供 | —— | 否 |
80 | 审核意见书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四)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 编印、发行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 市委统战部 | 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 —— | 否 |
81 | 参与活动的人数、国别、临时活动地点、活动安排及场地提供方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六)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等说明;(七)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的有效材料,以及该建筑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建筑安全等规定的材料。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市委统战部 | 活动召集人 场所提供方 | —— | 否 |
82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确认要求提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2号令)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市委统战部 | 所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 —— | 是 |
83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确认要求提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2.《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族规[2017]2号)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填写《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填写并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填写并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填写并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签字同意。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公民的生(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合法收养登记证书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和经手人签名);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市委统战部 | 所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 —— | 是 |
84 |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 4、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验资报告7、购买复制设备发票或复制设备供销合同 | 否 | |
85 | 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活动审批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令第15号)第七条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办印刷经营项目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7、购买印刷设备发票或印刷设备供销合同 | 否 | |
86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 4、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验资报告7、购买制作设备发票或复制设备供销合同 | 是 | |
87 |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 4、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验资报告7、购买制作设备发票或复制设备供销合同 | 否 | |
88 | 音像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 4、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验资报告7、购买制作设备发票或复制设备供销合同 | 否 | |
89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办印刷经营项目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4、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7、购买印刷设备发票或印刷设备供销合同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是 | |
90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办印刷经营项目审批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 4、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7、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是 | |
91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办印刷经营项目审批表2、申办印刷经营项目审批表3、企业章程 4、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7、购买印刷设备发票或印刷设备供销合同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否 | |
92 |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请书2、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3、编印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4、内部资料(连续)性出版物编印单位申请登记表5、出版物封皮、目录、内容概要等6、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 否 | |
93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请书2、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3、稿件清样4、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 否 | |
94 | 权限内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事项及变更理由)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需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者产权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文件;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需交回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4、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需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者产权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文件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否 | |
95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 大庆市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 | 1、身份证2、举报事实认定材料3、银行帐号 | 否 | |
96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应急局 | 公安局 | 否 | |
97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大庆市住建局 | 申请人及建设项目监理 | 无 | 否 |
98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大庆市住建局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99 | 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21年3月30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00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21年3月30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01 |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证明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 相关单位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乡镇、街道计生办公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石化炼化,油公司职工,需持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 否 | |
102 |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外国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 |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 否 | |
103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海关、医疗机构 | 海关或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体检报告 | 否 | |
104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 否 | |
105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医师注册部门、公证机关;台湾地区主管医师注册部门、公证机关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医师注册部门、公证机关;台湾地区主管医师注册部门、公证机关出具的行医执照或行医资格证明 | 否 | |
106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港澳医师毕业的院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台湾医师毕业的院校、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 港澳医师毕业的院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台湾医师毕业的院校、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医师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证明 | 否 | |
107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海关、医疗机构 | 海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否 | |
108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务部门、公证机关;台湾地区警务部门、公证机关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务部门、公证机关;台湾地区警务部门、公证机关出具的医师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否 | |
109 | 申请再注册医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考核机构 |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书 | 否 | |
110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生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否 | |
111 | 护士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临床实习医院 | 毕业生实习手册 | 否 | |
112 | 申请再注册护士的3个月临床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五条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或者行业学会 | 培训医院出具的再培训合格证明 | 否 | |
113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所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 否 | |
114 | 放射诊疗机构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卫生健康部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服务单位 | 第三方出具仪器设备的检测报告 | 否 | |
115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学历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第(三)项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以上教育部门 | 毕业证书 | 否 | |
116 | 申请执业登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生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卫生健康等发证部门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 否 | |
117 | 来内地短期执业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资格证明 |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并提交以下材料:(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执业注册机关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执业注册机关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资格证明 | 否 | |
118 | 来内地短期执业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并提交以下材料:(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海关、医疗机构 | 海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否 | |
119 | 来内地短期执业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并提交以下材料:(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务部门、公证机构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务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否 | |
120 | 来内地短期执业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的证明 | 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 第八条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并提交以下材料:(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机关、公证机关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机关、公证机关出具的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的证明 | 否 | |
121 |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医师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七条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毕业学校或培训机构 | 毕业证书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考核合格的证明书 | 否 | |
122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或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所需的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台资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七)台湾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相应国际证明材料发放机构 | 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 否 | |
123 |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设立单位 | 申请设立单位自行简要说明设施、设备即可 | 否(此项通过国家系统全程网办,无法自行设定,且此说明并未给申请单位增加不便。) |
124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 需提交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安户籍部门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 否 |
125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安户籍部门、医疗机构、人民法院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 否 |
126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单位公安户籍部门、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否 |
127 | 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8.1.3申请材料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8.2.3申请材料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8.3.3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9.1.3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9.3.3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需提交: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税务部门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否 |
128 |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4.2.3申请材料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场监督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 | 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否 |
129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9.3.3(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需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9.3.3(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 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9.3.3(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否 |
130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4.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9.2.3申请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场监督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否 |
131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6号、9.1.3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需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场监督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 | 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否 |
132 | 注册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4.1 7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注册证明需提交: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市场监督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 | 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否 |
133 | 执行公务的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6号、1.8.5.4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执行公务的证明需提交: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法院、公安等部门 | 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否 |
134 | 监护关系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9.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监护关系证明,需提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安户籍、法院、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 | 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否 |
135 | 不动产坐落、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地址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6号、9.2.3(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 不动产坐落、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地址证明,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民政部门 |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 否 |
136 | 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 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需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 否 |
137 | 利害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 利害关系证明,需提交: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法院等部门 |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 否 |
138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 办理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39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办理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是 | |
140 | 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品种来源省份省级林木种苗监督管理机构 | 1.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该提供章程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否 |
141 | 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 草种经营许可证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42 | 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 草种经营许可证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43 | 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草种生产许可证(含延续)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44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草种生产许可证(含延续)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45 | 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草种生产许可证(含延续)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46 | 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草种生产许可证(含延续)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47 | 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草种生产许可证(含延续)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148 | 草原权属证书(复印件应包括证书所附方位图)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 《黑龙江省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同意;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县区政府出具 | 勘测定界图、使用权单位会议纪要 | 否 |
149 | 建设单位的资质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办理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组织结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发证单位 | 否 |
150 | 使用性质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六条 办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交车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机动车,以及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除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属于警车的,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受理岗审查《警车号牌审批表》; (二)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受理岗审查车辆使用性质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属于外交车辆的,受理岗审查办理外交车辆和相关证件业务通知单; (四)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受理岗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五)属于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以及旅游客运的,受理岗核查机动车所有人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信息通报机制,积极推行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联网核查。 | 救护车,抢险车,危化品运输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办理注册业务 |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 机动车登记规范规定的有关单位 | 否 | |
151 | 户籍证明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受理岗制作《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交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属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审查相关变更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四章 驾驶证换证、补证、电子版申领 第一节 驾驶证换证 第七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查申请材料: 1.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申请人确认申请信息后签字,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核对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并采集身份证明影像化资料。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查《身体条件证明》;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号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应当审查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凭证;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码变更、驾驶证人身份证号码变更 |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 户籍管理部门 | 否 | |
152 | 复原、转业退伍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号应当与居民身份证号一致。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姓名或者身份证号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告知申请人通过所在军队单位或者退役前所在军队单位向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单位申请更正,并重新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转递信息。 原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号为军官(士兵)证号的,办理期满换证业务时应当将驾驶证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 | 车辆管理所 | 军队单位或者退役前所在军队单位或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单位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