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关于大庆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通知》(庆发改联规〔2019〕1号)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我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国家政策上有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明确要求理顺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二)行业健康发展有需求。我市现行出租车运价,执行的是2000年发布实施的《大庆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办法》(2000年大庆市政府令第六号),与行业发展已不相适应。一是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大幅提高。自2000年以来,人工、燃料等成本大幅上涨,加之道路日渐拥堵,导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不断提高。二是运价水平偏低。《大庆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办法》(2000年大庆市政府令第六号)实施近19年未作调整,目前我市运价水平低于国内同类城市,甚至不及省内一些县级城市。三是驾驶员收入偏低。根据专家对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况的测算,每名驾驶员每小时平均工作收入为20.90元,低于大庆职工的平均每小时工资28.59元。对此,行业要求运价改革呼声强烈。通过对全体出租车驾驶员问卷调查,并与出租车驾驶员800多人次面对面征求意见,100%的出租车驾驶员对现行运价机制意见较大,认为应调整起步价,并建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具备运价改革客观条件。我市综合实力在全国地级城市排名比较靠前,人均收入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具有运价调整的接受能力。运价改革后,市民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出行费用会有所增加,但网约车、公交车等出行方式的多样性,使市民可以有选择的出行,影响不大。
二、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
(二)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
三、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方案制定过程
(一)外地调研。按照市领导“认真开展调研,积极稳妥推进”的批示,市交通、价格部门成立调研组赴南京、福州两地,专题学习调研出租车运价改革。这两个城市均于2017年开展了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工作,将政府定价转变为政府指导价,同时优化了运价结构,改革后运行有序、社会反响良好。
(二)征求意见。2018年8月,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下发调查问卷3350张,其中同意运价改革的2390张,占71%;召开了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代表座谈会,了解行业需求。
(三)专家论证。委托八一农大经管学院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方向、内容、幅度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形成了论证报告,为本次运价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成本监审。2018年8月20日至9月16日,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采集了7家出租车公司199台出租汽车的有效营运数据,抽样调查了126名出租汽车承包人,得出成本监审结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成本为320.08元/天·车;单位车辆平均里程运营成本为0.72元/公里;单位车辆载客里程运营成本为1.08元/公里。
(五)价格听证。2018年11月15日,召开了大庆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听证会。24名到会的听证会参加人中,表示同意定价方案的有19人,表示原则同意并部分修改的5人,无不同意的意见。针对运价改革方案和巡游出租车行业管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了16个方面的意见建议,经研究拟采纳7条意见建议,部分采纳1条意见建议。
(六)风险评估。2018年12月18日,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在市政法委稳定办的指导下,邀请市公安稳定专家、八一农大教授、市网信办、市人大代表、市交通广播电台等人员召开了风险评估会议,结合征求意见和价格听证情况,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项目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
(七)起草方案。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对各方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吸纳,由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大庆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的通知》,并根据司法局法制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八)审议决策。2019年2月25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本次运价改革方案,就法制审核提出的3条建议进行重点研议,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运价改革方案,并批准实施。
四、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要求,也符合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已将该项定价内容授权市级政府定价,且规定“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因此,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及标准。本次进一步优化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及标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本着“坚持市场化方向、合理引导供需、利于实际操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原则。
1、起步基准价6元,在此基准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起步里程3公里。实际执行的起步价由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和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在起步基准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开发布后执行。起步价由现行的5元调整至起步基准价6元,起步里程不变,收费标准上调1元,主要是由于巡游出租汽车运输成本不断提高,周边城市起步价均已上调高于我市(有的城市虽然起步价与我市相同,但同时收取燃油附加费1元),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单车运营收入较低,在价格听证中也得到了听证参加人的普遍认可。浮动幅度确定为20%,是参考借鉴国家多数城市的做法,也符合我市近年来燃料价格波动和城市居民收入变化的实际情况。
2、车公里租价保持1.60元/公里不变,计价方式改为每500米计价。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现行的车公里租价标准在我省各主要城市中处于中游,与大多数城市价格水平相当。计价方式从每公里进价改为每500米计价,更为科学合理,减少供需矛盾,保障双方利益。
3、夜间服务费与现行标准相同,即当日22时(含)至次日5时(不含)用车,每公里加收0.2元夜间行驶费,起步里程内不加收。主要考虑多年来运行平稳,矛盾不突出,因此不做调整。
4、将空驶里程从单程载客超过35公里调整为超过20公里(含),收费标准保持不变,即超过部分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降低空驶里程主要是由于省内其他城市空驶里程均低于我市(哈尔滨12公里、齐齐哈尔8公里、牡丹江5公里、佳木斯10公里),且我市平峰期出租汽车客流少,空驶率高,调低空驶计费里程符合现实情况。空驶里程确定为20公里,符合我市东西城区运营实际情况,也是大多数价格听证会参加人的共识。此外,为明确该项政策,减少矛盾,确定往返用车(起租和终止在同一地点,不论改变行驶路线与否)不得收取空驶费。
5、免费累计等时为3分钟(不含3分钟),累计等时达到3分钟后,每满1分钟加收0.4元,不足1分钟的部分不计收;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含)时,每分钟加收0.4元。上述低速等时收费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我市交通状况的发展变化,免费等时时间和低速界限一是借鉴了外地城市做法,二是符合有关规定,三是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得到听证会参加人的普遍认可。同时,对由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人为因素而产生的等时及低速,明确规定不得向乘客收取等时费和低速行驶费,以便减少争议。
6、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可自主选择是否由收费公路通行并自行支付通行费用。主要是由于起步基准价和车公里租价成本中不包含各种通行费,因此,应由乘客自主选择是否由收费公路通行并自行支付通行费用。同时,此项规定也是国内其他城市的普遍做法。
(三)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行为管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明码标价是履行法定义务,增强收费透明度;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合法运营,价格行为规范。
(四)关于运价改革执行时间。本次运价改革从2019年5月10日开始执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五、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撰写解读稿、媒体和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六、解读单位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庆市交通运输局